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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赵玉东、叶军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璐娜,赵玉东,叶军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0140号原告:耿璐娜,女,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赵玉东,男,1974年2月13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叶军军,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住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耿璐娜诉被告赵玉东、叶军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耿璐娜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璐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耿璐璐负担。审 判 长  锁敬伦审 判 员  吴家富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从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