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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黄集执字第0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茂春与边涛、李文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茂春,边涛,李文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黄集执字第00007-2号申请执行人杨茂春。被执行人边涛。被执行人李文珍。关于杨茂春与边涛、李文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2014)鄂襄州黄集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边涛、李文珍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边涛、李文珍每人每月工资收入各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喜兵审判员  张襄江审判员  雷 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程 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