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黄集执字第0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茂春与边涛、李文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茂春,边涛,李文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黄集执字第00007-2号申请执行人杨茂春。被执行人边涛。被执行人李文珍。关于杨茂春与边涛、李文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2014)鄂襄州黄集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边涛、李文珍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边涛、李文珍每人每月工资收入各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喜兵审判员 张襄江审判员 雷 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程 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