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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亮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孟祥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192号申请执行人王亮,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利,系该公司经理。王亮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孟祥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建民初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书及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4)葫民终字第001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亮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给付医疗费45077元及伤残赔偿金等91936.00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自行将赔偿王亮款136933元汇到了本院的账户上,现此款已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王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建民初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葫民终字第00121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执行终结。执行费收取100元由申请人王亮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守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