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坪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黄兴建与李启美、陶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兴建,李启美,陶此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坪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黄兴建,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农民。被告李启美,女,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教师。被告陶此华,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公务员。本院在审理黄兴建诉李启美、陶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兴建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启美在镇坪县农业银行的账户资金55000.00元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了以其妻名义登记的房产土地使用证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兴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李启美在镇坪县农业银行的账户内资金,予以冻结。冻结资金数额以55000.0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维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晓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