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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敖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139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福群,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胡金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晓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