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敖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139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福群,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胡金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晓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