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民一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欧阳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392号原告欧阳某某,女,1960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委托代理人魏华,隆回县七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4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委托代理人曾广益,邵阳市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欧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淑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华、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广益均���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阳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4年7月12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小孩。2004年,六都寨供销社处置房产,原、被告经商量,便购买了六都寨供销社老仓库120余平方米的房屋和公共面积,后原告又亲自做工将仓库房产改造成住房居住。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将房产主权人写为被告。但此后被告心存私心,数次向原告提出离婚,并欲剥夺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长期分居。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准离婚;婚后共同财产价值35万元的房屋共同分割;原告的嫁妆由原告带回。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破裂不属实,婚后原告长年在外打工,每年过春节才回家,也没有给家里一点经济帮助,还要被告帮助照顾原告家的老人,被告都是无怨无悔。现被告年老多病需要护理,且旧房破烂不堪需要花钱修理,原告提出离婚严重违反了夫妻诚实守信和相互扶养的责任。原告的诉请系歪曲事实,请求法院给原本幸福的家庭一个挽救的机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4年7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夫妻婚后感情一般。2004年,原、被告商议购买了位于隆回县六都寨镇一居委会寨市路197号原供销社老仓库、一层砖瓦结构、面积为120平米的房屋,后经修缮将仓库改造成住房居住。从2006年开始,原告独自外出广东打工,夫妻聚少离多,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资料、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1994年登记结婚,至今已经一起生活了20余年,应该建立了应有���夫妻感情。虽然从2006年起欧阳某某外出打工后夫妻分开生活,聚少离多,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然而夫妻有互相扶持、互相扶养的义务。婚姻家庭来之不易,再婚家庭更需倍加珍惜,现原、被告均已年老多病,更加需要家庭成员的温暖和照料,只要夫妻多作沟通交流,互谅互让,多为多方着想,夫妻和睦,儿女孝顺,应是乐享天伦之年。因此对原告欧阳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欧阳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阳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淑 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阳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