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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中法民一终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谭家崧、莫翠飞、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与林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家崧,莫翠飞,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林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民一终字第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家崧,男,196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莫翠飞,女,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金山大道。法定代表人:谭家崧,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三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冯翠婷,女,199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系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丽芳,女,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上诉人谭家崧、莫翠飞、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谭家崧、莫翠飞、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收到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发出的《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后,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交减免上诉费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不符合减免条件并于2015年3月31日向上诉人谭家崧、莫翠飞、阳江凯铂花园酒店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谭家崧、莫翠飞、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上诉费42832元,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谭家崧、莫翠飞、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的诉讼费用。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谭家崧、莫翠飞、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龙  飘审 判 员 司徒达国代理审判员 施 震 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林 宗 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