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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恢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范超群与大连华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范超群,大连华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恢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范超群,个体业主。被执行人大连华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世纪路中段84号。法定代表人于化刚,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范超群与被执行人大连华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2013)普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普兰店市台南街62号1单元10层3号,建筑面积70.76平方米房屋一套,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所有案件由普兰店市人民政府统一处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3)普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新审判员 刘 浩审判员 赵山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林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