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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升琴、李康宁与何定强、吴开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升琴,李康宁,何定强,吴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杨升琴,女,汉族,1956年4月17日出生,现住四川省宜宾市。申请执行人李康宁,男,汉族,1954年6月12日出生,现住四川省宜宾市。被执行人何定强,男,汉族,1971年9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吴开兰,女,汉族,1979年7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4)宜珙民初字第308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开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账户606718004****(只进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舒玉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邓仕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