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林章国与李国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章国,李国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935号原告林章国,男,195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林多毅,福建林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锦瑞,福建林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淼,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章国与被告李国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章国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章国自愿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章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章国负担。审判员 章建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泉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