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申鹭达集团有限公司、华辉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479号原告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申鹭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光明。被告华辉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敏。被告洪光明,男,汉族,1957年1月27日出生。被告吴乌训,女,汉族,1956年1月25日出生。被告洪建城,男,汉族,1973年11月8日出生。被告吴春敏,女,汉族,1976年8月22日出生。被告李小那,女,汉族,1981年10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申鹭达集团有限公司、华辉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洪光明、吴乌训、洪建城、吴春敏、李小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侵犯社会和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孙仲审判员王池代理审判员苏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龚妍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