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黄必珍与潘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必珍,潘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黄必珍,女,19*年*月*日生,住柳州市柳南区南站路*。身份证号码:45222619*。被执行人:潘琦,女,19*年*月*日生,住柳州市柳南区城站路*号。身份证号码:4522261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一)字第20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3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潘琦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柳南区城站路*号房屋一座,现被执行人潘琦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并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潘琦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柳南区城站路*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国存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谢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