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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赵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怡斐诉被告张琪保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怡斐,张琪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赵初字第00048号原告王怡斐,男,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张琪,女,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怡斐诉被告张琪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怡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怡斐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世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郭文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