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赵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怡斐诉被告张琪保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怡斐,张琪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赵初字第00048号原告王怡斐,男,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张琪,女,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怡斐诉被告张琪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怡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怡斐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世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郭文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