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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执董浩与靖宇县三道湖镇燕平春雷学校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董浩被执行人靖宇县三道湖镇燕平春雷学校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董浩申请靖宇县三道湖镇燕平春雷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靖宇县人民法院下发的(2014)靖民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靖宇县三道湖镇燕平春雷学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赔偿款2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9日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靖执字第17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新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胡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