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执董浩与靖宇县三道湖镇燕平春雷学校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董浩被执行人靖宇县三道湖镇燕平春雷学校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董浩申请靖宇县三道湖镇燕平春雷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靖宇县人民法院下发的(2014)靖民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靖宇县三道湖镇燕平春雷学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赔偿款2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9日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靖执字第17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新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胡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