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陈普洋与吕乾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普洋,吕乾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0482号原告:陈普洋,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瓦工,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马虎,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林,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乾来,男,1991年6月9日出生,汉族,挖掘机驾驶员,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普洋诉被告吕乾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普洋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吕乾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普洋申请撤回对被告吕乾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普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普洋负担。代理审��员张小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朝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