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沈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初字第00343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姚志刚。被告夏某。原告沈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林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沈某于2015年4月9日以双方已自行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苏林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严 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