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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重庆市大足区某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重庆市大足区某街道社区某居民委员会某居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162号原告杨某某,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廖朝燕,女,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杨长华之妻。委托代理人曹勇,重庆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某街道社区某居民委员会某居民小组。代表人廖朝荣,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某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某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覃术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艾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