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升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升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116号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梁文成,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升傅,男,生于1956年2月26日,汉族,农民。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升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南民初字第0115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升傅应于2012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元;于2013年12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4939.20元以及此期间的利息。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升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升傅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按期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李升傅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执字第001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发瑞代理审判员 郑 瑞代理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庞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