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郑宏梅与衢州华玲面粉有限公司、张建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宏梅,衢州华玲面粉有限公司,张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保字第39号申��人郑宏梅。被申请人衢州华玲面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小玲被申请人张建华。申请人郑宏梅因与被申请人衢州华玲面粉有限公司、张建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建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保全。保全金额6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建华的住房公积金6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春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钱 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