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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郑宏梅与衢州华玲面粉有限公司、张建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宏梅,衢州华玲面粉有限公司,张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保字第39号申��人郑宏梅。被申请人衢州华玲面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小玲被申请人张建华。申请人郑宏梅因与被申请人衢州华玲面粉有限公司、张建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建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保全。保全金额6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建华的住房公积金6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春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钱 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