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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夏某婷诉欧阳某坤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婷,欧阳某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477号原告夏某婷,女。委托代理人徐余粮,湖南省益阳市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欧阳某坤,男。原告夏某婷(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欧阳某坤(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余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6月22日在益阳市赫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被告好赌屡教不改,致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6月22日在益阳市赫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被告喜好打牌,甚至赌博,经原告及亲友劝说无效,导致夫妻争吵打架。2013年4-5月份的一天,双方因被告打牌而发生争吵,原告外去打工,两人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期间,除2014年9月份,原告打一次电话给被告谈及离婚事宜之外,双方再无联系。现双方均在外打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被告婚后未添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原告在庭审时陈述,听被告叔叔说原、被告分居期间被告因打牌赌博负债20余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原、被告婚后因被告喜好打牌而导致夫妻发生矛盾,进而因闹矛盾双方分居生活近两年,分居期间两人基本无联系,双方均未为增进夫妻感情作出努力,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被告夫妻感情应认定为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夏某婷与被告欧阳某坤离婚。二、原、被告各自手中的财物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夏某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夏庆军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