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3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王彬与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武钢宾馆、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彬,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武钢宾馆,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3177-1号原告王彬。委托代理人吴东升,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武钢宾馆,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943号。负责人陈勇,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楠,该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杨爽,该单位职员。被告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厂前。法定代表人邓崎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桂学锋,武钢现代城市服务(武汉)集团有限公司职员。原告王彬诉被告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武钢宾馆、被告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侵犯摄影作品《东湖大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3177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告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武钢宾馆负责人身份信息出现笔误,现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判决书当事人部分中的“被告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武钢宾馆负责人周新华,该单位经理。”应为“被告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武钢宾馆负责人陈勇,该单位总经理。”。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 判 长 许继学审 判 员 彭露露人民陪审员 刘海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唐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