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莫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0506号原告莫某,女,生于1981年5月19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杜某,男,生于1977年6月2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原告莫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莫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廖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