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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莫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0506号原告莫某,女,生于1981年5月19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杜某,男,生于1977年6月2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原告莫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莫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廖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