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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417号原告王某,女,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被告张某,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因撤诉结案减半缴纳123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王建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黄吴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