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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黄洪运诉张玉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745号原告:黄洪运,男,195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汪绍文,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林,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洪运与被告张玉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玉林的起诉。本院经审核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李玉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王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