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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0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杜永云与韦冬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永云,韦冬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0877号原告:杜永云,女,194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武云飞,农民。委托代理人:申德宣,居民。被告:韦冬贵,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王奇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涛,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永云与被告韦冬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杜永云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杜永云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永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永云负担。审判员 吴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