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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广州品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王汝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105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品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胡楠,经理被执行人:王汝标,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作出的(2013)瑶民二初字第01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汝标银行存款12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扬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