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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永权与通辽市科尔沁区清河镇保安嘎查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权,通辽市科尔沁区清河镇保安嘎查村委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904号原告刘永权,男,1953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清河镇保安嘎查村委会,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法定代表人:王臣,职务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权诉被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清河镇保安嘎查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永权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元,由原告刘永权负担。审判员  图布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亚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