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倪铁生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吉林省大唐汽车旅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铁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吉林省大唐汽车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846号原告倪铁生,男,汉族,1959年3月1日生,住九台市,个体司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被告吉林省大唐汽车旅游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中环17区。法定代表人:唐永才,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倪铁生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吉林省大唐汽车旅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铁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30元减半收取211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忠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卢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