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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黎某某与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56号原告黎某某,男。被告曾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与被告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以被告曾某某下落不明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故暂时不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王 愿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朱润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审核:王愿撰稿:王愿核对:朱润妮印刷:朱润妮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9日印制(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