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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云美与李士广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美,李士广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商初字第111号原告李云美。被告李士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美与被告李士广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美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李云美据此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云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李云美负担。审 判 长  秘杰云审 判 员  李青青人民陪审员  吴宝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连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