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云美与李士广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美,李士广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商初字第111号原告李云美。被告李士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美与被告李士广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美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李云美据此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云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李云美负担。审 判 长 秘杰云审 判 员 李青青人民陪审员 吴宝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连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