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1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1860号原告邹某某,男,汉族,生于1953年12月18日,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杨某某,女,汉族,生于1962年2月5日,住重庆市璧山县。原告邹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邹某某承担。审判员 梅 寒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黄建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