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执恢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学丰申请刘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一)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丰,刘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恢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张学丰,男,生于1978年2月2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刘成,男,生于1971年1月9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射洪民初字第8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刘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成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成在遂宁市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存款1704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玉明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南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