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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孙某丙等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518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甲。被执行人孙某乙。被执行人孙某丙。被执行人孙某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甲与被执行人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即民初字第24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冬梅人民陪审员  朱良鹏人民陪审员  吕恒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齐永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