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商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方泽平、郑华与郑华、陈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434号原告:方泽平。被告:郑华。被告:陈珊珊。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泽平与被告郑华、陈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泽平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华、陈珊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泽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华、陈珊珊的起诉,且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2元,减半收取731元,由原告方泽平负担。审判员 蔡姣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辰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