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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公执字第463~4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付爱萍、蒋春发与深圳市麦路嘉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爱萍,蒋春发,深圳市麦路嘉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执字第463~464-2号申请执行人付爱萍,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蒋春发,男,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麦路嘉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东胜。申请执行人付爱萍、蒋春发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麦路嘉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07、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麦���嘉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36950.9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何孝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