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刘龙与晋城市华凡商贸有限公司华凡宅配家俱分公司、晋城市华凡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龙,晋城市华凡商贸有限公司华凡宅配家俱分公司,晋城市华凡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656号原告刘龙,男,1986年2月19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被告晋城市华凡商贸有限公司华凡宅配家俱分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瑞丰路被告晋城市华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瑞丰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龙诉被告晋城市华凡商贸有限公司华凡宅配家俱分公司、晋城市华凡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龙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龙撤回起诉。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龙承担。审判员 杨 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姣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