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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十堰义兴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赵莉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义兴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赵莉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365号原告十堰义兴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谭家湾镇。法定代表人曹立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赵莉娜,女,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义兴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莉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十堰义兴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十堰义兴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义兴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莉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40元减半收取2570元,由原告十堰义兴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何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