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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冯香明申请陈景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香明,陈景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依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冯香明,被执行人陈景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香明与被执行人陈景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4)依商初字第7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香明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景全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陈景全在依安县上游乡有一套民用住房,经由司法评估拍卖,卖得的钱已给付冯香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4)依商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雨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焕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