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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宁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王瑀与宋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瑀,宋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193号原告王瑀,男,生于1964年9月1日,汉族,大学文化,教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宋光明,男,生于1962年3月4日,汉族,文化程度不详,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瑀诉被告宋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4月9日,原告王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王瑀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