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汉执字第014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高灵明、姚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高灵明,姚小娟,湖北天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执字第01493-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负责人李XX,行长。被执行人高灵明,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小娟,女,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北天众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宇宏,董事长。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高灵明、姚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2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高灵明、姚小娟偿还贷款172814.44元;2、高灵明、姚小娟支付相应贷款利、罚息(截止2013年4月21日,逾期贷款利息为8979.75元、罚息为115.71元;2013年4月22日至付清之日的贷款利息以金额172814.44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以申请执行人计算机支付系统确定的数额为准);3、如高灵明、姚小娟未履行上述义务,则以高灵明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横店大道蓝色星城二期1栋3单元2层1号房产实现抵押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湖北天众置业有限公司对实现上述房屋抵押权所得价款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高灵明、姚小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407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高灵明、姚小娟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6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灵明、姚小娟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188675.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贵元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