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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湖北华美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与涂用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华美塑胶实业有限公司,涂用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318号原告湖北华美塑胶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金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红波、陈俊,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涂用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华美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涂用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华美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华美塑胶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湖北华美塑胶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晓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雁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