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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方赵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言申请黄艳丽宣告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方赵特字第13号申请人李某,女,2004年8月11日生。监护人李成奇,男,1942年11月7日生,系申请人李某祖父。申请人李某要求宣告黄艳丽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某于2014年11月21日,以其母亲黄艳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黄艳丽失踪。经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黄艳丽,女,1971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原住方城县赵河镇杜庄村官庄4组92号,系申请人李某之母,于2004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无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8日在《民主与法制时报》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黄艳丽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黄艳丽离家出走,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李某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黄艳丽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黄艳丽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亚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宜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