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与王余楠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王余楠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1412号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58号合景聚融5楼,组织机构代码62192331-8。法定代表人庄泽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刚,男,汉族,1985年12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六枝特区。被告王余楠,男,汉族,1985年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余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泽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何 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