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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4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与白思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白思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48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旷世国际大厦1-201、401-408、迎宾大道2092号。负责人冯维勇,行长。被执行人白思雨。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与白思雨借贷合同纠���(2014)滨塘民初字第769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承诺筹措资金偿还贷款,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塘民初字第769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福璐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