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与杨连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杨连保,邓兵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4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利,四川思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磊,四川思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连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兴文,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兵文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4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4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与杨连保达成协议后于2015年4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4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并同意按与杨连保达成的协议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诉讼费1,437.0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智慧审判员 樊 俊审判员 曾小袂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