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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491号原告陈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涛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周建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黎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