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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知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叶佳修与东莞市常平丽豪酒店、周肖群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知民初字第27号原告叶佳修,男,台湾地区居民。委托代理人吴锡坚,男。委托代理人张有楷,广东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常平丽豪酒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投资人周肖群。被告周肖群,女。原告叶佳修诉被告东莞市常平丽豪酒店、周肖群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叶佳修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佳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佳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92元(已减半),由原告叶佳修负担。审 判 长  莫伟坚审 判 员  庄乐波人民陪审员  彭永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谭志江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