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中民终字第05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博大劳务有限公司与王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博大劳务有限公司,王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54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四川省博大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金城镇西寺街87号。法定代表人钟怀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晶,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王建,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齐国红,北京市显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省博大劳务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初字第18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博大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省博大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省博大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四川省博大劳务有限公司、王建各负担5元(均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四川省博大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峙代理审判员 张     弘代理审判员 赵     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雁书记员高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