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执恢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罗兰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兰芬,郑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霞执恢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罗兰芬,女。被执行人郑宝生,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兰芬与被执行人郑宝生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兰芬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霞民初字第8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光审 判 员 俞彦科代理审判员 李 臻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林 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