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施大正盗窃罪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198号原公诉机关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施某甲。2011年7月6日因犯抢夺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8月13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9月2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施某甲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秀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施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施某甲不服,提出��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施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施某甲犯盗窃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施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施某甲撤回上诉。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5)秀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亚敏审判员 马传煌审判员 王 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金不换 更多数据: